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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 使
发布日期:2017-12-25
第一条  为加大对我市大学生创业工作扶持力度,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学技术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使用工作流程的通知》(黑财社〔2015〕96号)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以下简称种子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种子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七台河市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是指省大学生创业种子资金(以下简称“种子资金”)每年下达给七台河市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种子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在七台河市自主创业的高校在校生、毕业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第四条  种子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专项用途分为五项: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项目补贴及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大学生优秀及重点项目资助、创业服务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大学生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第二章  种子资金补贴条件、所需材料及补贴额度
 
    第五条  申请自主创业项目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条件、提供要件及补贴额度。
    (一)补贴条件
    1 、在我市辖区、县创业,有独立的创业项目,依法登记并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担任创业企业法人代表的大学生;
     2、企业有健全的财务规章制度和固定的营业场所,正常运营六个月以上,按期支付职工工资,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二)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学生证》或《毕业证》、《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投入证明、吸纳就业人数证明、创业项目补贴申请书或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书等证明材料。
    (三)补贴额度
    1、大学生自主创业补贴标准:大学生在我市创业的,按照省种子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对于其创业项目给予2000元(科技、生产、农业类型项目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项目补贴。
    2、创业带动就业奖励补贴标准:吸纳就业10人以上的创业项目,可一次性奖励补贴5000元。
以上二项不得重复申领。
    第六条  申请大学生优秀及重点创业项目资助条件、提供要件及补贴额度。
    (一)补贴条件
   1、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和就业需求,能够代表前沿的技术或商业模式,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和开发价值,市场前景较好;
    2、依法登记并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规章制度和固定的营业场所,担任所创办企业的法人代表;
    3、正常运营六个月以上,按期支付职工工资,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二)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学生证》或《毕业证》、《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投入证明、吸纳就业人数证明、社保缴费单据、创业计划书、创业项目资助申请书等证明材料。
   (三)资助标准
    对携带优秀及重点创业项目在我市创业的大学生,根据项目的市场前景、创业带动就业效果和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经评审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经费资助。
    第七条  申报创业服务补贴条件、提供要件及补贴额度。
    (一)补贴条件
    业务主管部门对大学生创业提供服务或组织开展相关活动,可申请创业指导专家工作补贴、创业项目征集与推介补贴、创业宣传补贴、创业竞赛补贴等资金支持。
    (二)所需材料
    1、申请补贴报告、服务项目支出明细等佐证材料;
    2、申报各类创业服务补贴提供以下佐证材料:
    (1)创业指导专家工作补贴提供疑难问题解决记录单、专家指导服务记录单、专家服务对接日程安排表、专家讲座活动安排情况等佐证材料;
   (2)创业项目征集与推介补贴提供创业项目申报表、创业项目专家评估、优质项目评定及创业项目推广宣传等佐证材料;
   (3)创业宣传补贴提供现场活动方案、影像、效果等佐证及媒体(含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杂志、新媒体)介质原件等佐证材料;
   (4)创业竞赛补贴提供竞赛活动公告、活动方案、竞赛活动组织流程、竞赛活动过程影像资料、竞赛结果等佐证材料。
    (三)补贴额度
    单项服务补贴标准分别为:每次开展专家指导服务及讲座分别给予每人不超过300元、1000元;被征集入库的创业项目一般每个项目不超过500元、优质项目每个项目不超过1000元;开展创业宣传单项活动一次不超过5000元;开展创业竞赛单项活动一次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  申报创业培训补贴条件、提供要件。
   (一)补贴条件
    具有资质的创业培训(实训)基地,可以申请创业实训设备购置费补贴、软件及相关费用补贴等项支持。
    (二)所需材料
   1、创业培训(实训)基地资质证明,一定时期内培训高校毕业生人数、培训效果情况;
    2、拟购置实训设备、拟开发或购置软件及相关费用预算明细,拟用于培训工作的具体项目或内容及预期效果说明;
   3、申请补贴报告、实际服务项目支出明细等佐证材料。
    第九条  申报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补贴条件、提供要件及补贴额度。
    (一)补贴条件
    符合下列类型,并经市人社、财政部门统一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写字楼型。写字楼型创业基地总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入驻大学生商户20家以上,有独立办公室,各创业人员有独立的营业执照,主要用于IT、互联网、代理、经销、广告策划等创业项目。
    园区型。园区型创业基地总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入驻大学生企业40家以上,具有一定的创业规模,园区内配套设施齐全,各创业人员有独立的营业执照,主要用于高新技术项目研制、开发和成果转化等创业项目。
    门面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门面型创业基地至少由20个独立门面组成,总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各大学生创业人员均有独立的营业执照,主要用于经营、销售、服务类等创业项目。
    (二)所需材料
    1、创业孵化基地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
    2、拟申报七台河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名单及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大学生创业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3、场所租赁费、水电费、物业费等费用支付凭证;
    4、落实大学生创业企业入驻减免缴费政策的人数、金额等证明材料。
按照孵化基地内用于大学生创业企业孵化的总面积,每月给予6元/平方米的补贴,用于场租、水电费、物业费、采暖费等费用,大学生创业企业入驻各类大学生创业孵化器,享受第一、二年免费,第三年按50%缴费的优惠扶持政策。
 
            第三章  种子资金申报审批流程
 
    第十条  市人社局要设立指定的服务窗口开展受理种子资金申请一站式服务,对申请人所提供资料不全的要一次性告知。
    第十一条  种子资金项目经市人社局初审通过后,报送资金评审小组审核,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由市科技局牵头负责成立评审小组并建立专家库(应含各主要专业的专家占60%,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占40%),根据项目申请情况,会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部门在专家库中随机选取若干名专家对创业项目进行评审,初步提出补贴资金意见,再由评审小组按照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具体补贴额度。
    2、创业服务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创业指导专家工作补贴、创业项目征集与推介补贴、创业宣传补贴、创业竞赛补贴等支出。申请补贴单位应在事前提报工作方案和费用预算,经市财政和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开展相关工作,事后提供相关费用支出证明材料。以上创业服务工作经费支出金额不能超过省种子资金拨付我市总额的15%。
    第十二条  要公开种子资金评审流程,评审通过并公示7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指定的银行卡(存折)或账户。
 
                      第四章 种子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加强种子资金发放使用管理,建立资金申报联审和使用监管制度,实行定期报表跟踪抽查,全面掌握种子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按照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发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每年年度终了,申报单位要向市科技局、市人社局上报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财务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管理和监督。由于因客观原因,创业项目承担人和单位对计划目标进度和经费使用进行调整及撤销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技和人社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因运行不良或破产的创业项目,需履行清算核销手续,报市科技、人社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种子资金的使用应对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户家庭、残疾人家庭和农村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对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互联网+”、旅游文化时尚产业、健康养老等服务业、绿色食品生产及营销等创业项目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降耗、出口创汇和劳动密集型的创业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专项扶持资金。对违规使用“种子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强制收回扶持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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